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的通过,再次明确“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强制性。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起到强大的监管作用。
酝酿八年 一朝通过
该《条例》符合当前国情且备受国家重视,已历经八年深化研究推进,至今已是呼之欲出。自2013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始“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2014年到2016年持续推进,2017年调研,2018年“加快推进研究起草”,2019年“配合司法部加快推进”,2020年“加快推进”并“做好条例宣贯”,每年均有一定程度进展,到2020年已强调“做好条例宣贯”,充分印证国家对出台该条例的信心和决心。
防灾备灾重要性升级,该《条例》正符合我国发展战略的方向。《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明确指出“国民经济要正常运转必须增强防灾备灾意识”,强调“要加大防灾备灾体系和能力建设,舍得花钱,舍得下功夫”,“宁肯十防九空”。2020年由于疫情的特殊性,经济受到一定影响,防灾备灾重要性凸显,地震类作为自然灾害防治九大工程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地震频繁 预防为先
地震并非低频事件,因此市场对减隔震的实际需求非常大。全球地壳活动频繁,2020年1月至11月,我国共发生地震602次,其中五级以上地震30次;全球发生地震987次,其中五级以上地震402次。从房屋上进行功能性防护更有利于防范地震灾害,而房屋中的减隔震应用已是目前人力可及的最有效防灾方式。
房屋抗震技术提升具备迫切性。《条例》中明确强调的隔震减震技术属于“以柔克刚”新型技术,不同于“以刚克刚”的传统抗震方式,隔震与减震分别减弱地震作用50-80%和20-30%,效果显著。回顾汶川地震,不仅造成6.9万人遇难,37.46万人受伤,同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其中民房损失27.4%,学校、医院和其他非住宅类房屋损失占20.4%,而减隔震只占造价约5%(高烈度可节省造价),不论民生还是经济角度都是大有裨益。
《条例》实施 假以时日
虽然《条例》作为法律真正实施还有一系列流程要走,但是近年来相关标准的频繁出台,为《条例》尽快落地奠定了基础。《建筑隔震橡胶支座》JG/T118-201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T38591-2020《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等各类相关标准于《条例》推进的同时相继落地,充分彰显了我国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能力的决心。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早已纳入了《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拟制定”列表中,其落地已是呼之欲出,不仅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更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八年来持续深化研究的产物,加之近年我国频出的相关标准铺路,减隔震作为房屋抗震新型技术大力推行的趋势已经十分明确。
重点内容 先睹为快
《条例》分为8章51条。其重点内容如下:
●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