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八条措施严查购房资格 造假者3年内禁买房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1-01-26

1月23日晚,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提出八项楼市调控措施。


措施的核心聚焦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购房人资格审查方面,包括:启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该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并要求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对弄虚作假者,将被停止使用该系统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并被停止在深圳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取消公共住房轮候资格,停止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其失信行为也将被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在去年7·15深圳楼市新政出台之后,深圳楼市一度出现“代持”乱象。为堵住政策漏洞,深圳近期频打政策补丁,包括对7·15楼市新政在途交易问题、高层次人才购房条件问题、居民家庭住房登记问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于22日对12名购房人在申购时弄虚作假采取了惩戒措施。


此次出台的八项措施除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外,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认购书》违约事项;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银行流水单等进行核查。


八项措施中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规定的,由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的,除了将采取三年内禁止买房的处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深圳近期频出政策打击炒房行为,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炒房乱象的零容忍,此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十分精准,对于保护刚需打击炒房将起到重要作用。



“深八条”内容

◎ 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 (一)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


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解答居民家庭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

◎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 (六)购房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


◆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


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


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来源:南方日报、新华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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